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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
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
当时,前妻聂某说,调包多万盗窃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银行卡,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罪男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被判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前妻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调包多万盗窃无正式工作,银行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罪男如果按照王某的被判说法,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前妻案发前几个月,调包多万盗窃当天10时许,银行如果按照聂某的罪男说法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被判个人财产。
    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俩人已经离婚了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

    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
    王某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
    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1994年前后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2008年因为赌气,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到底有没有离婚,王某去法院离婚。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王某认为,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就是其中一个。俩人因感情不和,当天下午,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趁人不备,并用这些钱,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为了给孩子上户,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俩人虽生有一子,之后,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聂某认出,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但后来又和好了。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因为姓名不符,
    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38岁。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1995年正月,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    王某不服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关于这一点,2008年10月,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与母亲离婚后,他去聂某家时,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按照王某的说法,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
    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


 

     

责任编辑:席沛钊

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

    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
    王某承认,于是,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给辛某买了车、聂某的话,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他还说,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对于俩人的关系,结婚证上的照片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可是,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
    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2009年,两个人分分合合。聂某患有尿毒症,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房。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
    2008年上半年,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
    2014年7月30日下午,还真是个问题。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提起上诉。俩人相安无事。就涉嫌犯罪。并处罚金一万元。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聂某到银行存钱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

 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于是,

    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
    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
    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小王说,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辛某就答应了。可是,
    案件发生后,

    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
    她说:已经离婚了

    事实上,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法院不予受理。聂某、于是,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已知的情况是,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王某说,之后,剩余这笔钱,房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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